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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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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12〕25号


  为积极应对新形势下我市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新乡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新市民〔2011〕19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5〕65号)等意见精神,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努力创新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积极完善体制建设,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实现政策扶持、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服务产业,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坚持因地制宜、扎实推进。从实际出发,创新机制,整合各类有效资源,针对老年人养老实际需要和市场需求,渐序发展。

  3.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以城带乡,分类实施,使城乡养老服务业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4.坚持保障重点、适度普惠。在优先保障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养老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三)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3%的老年人实现机构养老,9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闲置资源,至少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其中,市级规模要达到300张床位以上,县(市)、区的规模要达到100张床位以上。并在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设备设施等方面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保险公司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三)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整合、盘活社区资源,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为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服务。

  (四)发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落实好已经出台的政府为城镇“三无”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低收入老年人等对象实施购买服务。整合社区医疗服务资源,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快推进以“12349”自动呼叫为载体,以社区网络工作站和专业服务为依托,融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入网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依托农村敬老院及各类老年公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站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向农村延伸。

  三、扶持政策

  (一)对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扶持

  1.建设补贴。对社会力量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按照核定床位数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从财政预算或者彩票公益金中解决,市财政根据现行体制并考虑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对市辖区财政适当补助。自建用房每张床位补贴900元(分三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租赁用房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600元(分五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20元)。接受补贴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费。

  2.运营补贴。对已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含以租赁形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床位运营补贴。由各县区民政、老龄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综合评审。由县(市)、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每年600元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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