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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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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政综[2007]165号

2007年8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和《莆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纲要》的精神,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加快发展养老福利事业,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加快养老服务机构紧迫性的认识


    据初步统计,我市目前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36.5万多人,占总人口的12.97%,高出全省0.97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48488人,百岁老人94人。由于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没有子女同住的“空巢老人家庭”也不断增加。全市约有“空巢老人”9.23万人,其中,单居2.61万人,双居6.62万人,“空巢老人”约占老年人口数的26.15%。上述数据显示,养老问题特别是城市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的养老已成为我市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在供养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和收养社会弃婴以及利用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入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也有一定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福利事业政府为投资主体和机构单一的局面。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严重滞后,不论数量和质量都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截至目前,全市老年人养老床位拥有率仅为3.7‰,远远低于全国平均8.4‰和全省平均4.5 ‰的水平;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设施简陋、医疗和护理条件差、服务不够规范,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护理的需求。因此,我们必须面对现实,提高认识,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要通过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的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以满足老年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需求。


   二、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逐步建立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今后五年,全市要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争取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以上,有条件的县(区)要发展得更快一些。具体要求是各县(区)要有一个床位数在100张以上,功能齐全、设施良好、管理服务规范,并能起示范作用的公办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人口数在35万以下的区,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拥有床位数在80张以上;人口数在35万以上的县、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数在120张以上。全市乡镇(街道)都要有1所能容纳35人以上的敬老院(托老所),建立1所老年文化活动中心(室)。


   三、加快现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


目前,我市共有公办社会福利院、光荣院6所,共有床位902张;现有农村敬老院30所,共有床位392张。长期以来,这些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认真履行现有职能,为供养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年人、收养孤残儿童、弃婴和农村无所依托的“五保”对象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近年来,全市城市公办福利机构已空余床位接收304名社会老人入住,受到群众的欢迎。为充分发挥现有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缓解福利养老供需矛盾,全市现有的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等机构,在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三无”老年人、孤残儿童等供养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一是扶持和鼓励全市现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利用现有空房增床扩容等办法,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二是允许乡镇敬老院低偿收费,接收除“五保”对象以外的其他社会老人入住;三是要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以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推动多种形式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坚持养老服务机构与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原则,把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和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各县(区、管委会)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多形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实现由政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由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主体兴办转变。具备条件的地方,允许兴建离退休人员公寓,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鼓励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并积极提供各种服务。街道和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养老,并为社区内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可把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本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重要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和利用港澳台资金、侨资和外资来我市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各社会福利机构要广泛宣传发动和积极探索,鼓励社会志愿者和义工深入社区、养老机构及“空巢老人家庭”,为老年人开展义务服务,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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