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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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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政综〔2012〕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2012〕31号)和《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新增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4600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实现翻一番以上,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


  ——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基本建成并在全市广泛应用,实现与相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接。


  ——养老服务政策扶持体系、人才支撑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基本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1.加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建设。依托城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现有公益性服务设施和资源,建设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平台。改善乡镇敬老院条件,使其成为区域性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到2012年,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建立1个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心(站);到2015年,力争每个乡镇拥有1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场所。


  2.加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到2015年,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建制村。


  3.加强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和失能等困难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发挥引导示范性作用。到2015年,市、县建成1所集孤老供养、孤儿养育、优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养老等功能为一体的社会福利中心;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成1所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敬老院。


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土地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托老所、养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兼顾开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到2015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4600张,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


  (二)加强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1.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


  2.建立标准化评估体系。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机构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体系。


  3.培育行业组织体系。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三)推进社会养老信息化建设


  1.建设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全省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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