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年9月7日
事项名称
福州市民政局 社会福利机构筹办审批(100张以上内资)
事项编码 FZ01MZ-XK-0004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福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转交初审人进行初审;
2、初审: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复审;
3、复审: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复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现场踏勘;
4、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审核;
5、审核: 2个工作日内处长根据经办人的办理意见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转审批;
6、审批:1个工作日内分管领导做出准予批准或不批准;
7、办结:1个工作日内办结,通知申请人。
办理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应达100张以上。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3、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相应的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
6、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配套的开办经费。
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2、《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原件3份)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原件初审后即返)
4、多方出资的应提供相关的协议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初审后即返)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土地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原件初审后即返)
7、服务场所及设施设计情况(复印件1份)
8、宗教团体申办的,应提供市级宗教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原件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科室)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办理地址 福州市八一七中路798号金安大厦4楼,公交站点:文化宫,公交路线:1路、10路、20路、66路、105路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夏季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3250693
投诉电话 0591-8325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