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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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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府发〔201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加快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精神,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法律支撑”的原则,增强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机制,不断提升我市城乡养老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到2020年,实现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50床,基本构建起“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实现服务质量优良、监督管理科学的养老服务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我市人口老龄化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1、加快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步伐。通过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新建、改(扩)建,使我市每年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00张;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一市一中心”的要求,市本级新建一所功能齐全的社会福利中心,床位规模达到1500张;新建一所设施齐全的老年活动中心;加大县区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力度,到2020年,每个县区都要建成一所政府主办、功能完善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社会福利中心(床位数在150张以上)。通过新建、改(扩)建,使每个乡镇敬老院拥有一栋自费代养楼(床位不少于100张),在承担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养老职责的同时,面向其他老人开展自费代养服务。

  2、大力发展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把促进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发展作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全市养老服务床位数每年按总目标要求递增,“十二五”期间,县区至少新增1—2所民办养老福利机构。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等措施,促进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3、推进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工作。坚持把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作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的基础,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到2015年,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30%的农村社区(村)依托农村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点;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全覆盖。

  三、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养老事业资金的投入

  1、拓宽养老事业的资金投入渠道。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坚持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把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加大对养老事业资金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市、县财政要根据自身财力和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资金,从2012年起,市、县财政分别按老年人口数每人每年0.8元、1.5元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老龄工作经费,并建立与老年人口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事业经费稳定增长机制;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事业的发展,按照《南昌市市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厅发〔2009〕146号)精神,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每年分别按留成总额的30%和10%安排养老事业专项经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特困老年人救助、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补贴、老年人文体活动等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鼓励和倡导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养老事业,形成多元化的财力投入机制。

  2、加大对民办福利机构的补助。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进行补助: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入住率达50%,且运营满一年的民办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租房兴办30张床位以上租期5年(含)以上入住率达50%,且运营满一年的民办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1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对连续入住民办福利机构三个月以上的老人(不含政府供养对象),按实际占有床位数每人每月100元给予民办福利机构运营补贴,补贴3年。上述补助资金市与县(区)按4:6的比例承担。受补助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一次性补助款。对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供养费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自费对象最低收费标准给予差额补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居住在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按照福利机构归属管理由同级政府补贴。养老服务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公费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3、加大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投入。新建的市级社会福利中心纳入市重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各县区要加大力度新建(改扩建)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自费代养楼,对规模较大、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满足公办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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