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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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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政发〔2012〕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嘉政发〔2012〕15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养老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就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镇(街道)一般建有不低于100张床位的养老机构1家以上,采用跨镇(街道)合作、分片联建的,原则上养老机构的床位数不低于30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均须在40%以上;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一)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作为同等重要和优先考虑布局的内容。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用房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配套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已建小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村(居)办公楼、企业以及各类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县域特色的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县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现有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增强、资源整合、质量提升,加快服务功能和服务方式转型。养老机构内经县卫生局审批同意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结合“美丽乡村”和“新农村”建设行动计划,鼓励发展农家散居型养老机构和休闲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


  (一)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功能。已建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尚未建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照料中心。通过整合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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