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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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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调研和科学分析养老服务工作现状与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养老服务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机制,加快构建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养老服务新模式,认真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老年人更幸福,社会更和谐。

  二、总体目标

  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为重点,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和加强引导,积极扶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到“十一五”期末,在全市构建起一个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和网络,基本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元化、多选择的现代养老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一)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主,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采取上门服务、社区服务及机构托老服务互为补充的方式,向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专业、周到的养老服务。

  (二)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实体,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业。

  (三)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采取无偿、低偿、有偿等多种服务形式,既为老年人提供部分无偿的福利性、公益性服务,又根据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提供低偿、有偿的经营性服务。

  (四)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专业养老机构、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的专业化服务优势,同时大力培育养老服务队伍,倡导志愿者与老年人结对,提供帮扶互助服务。

  四、落实措施

  (一)切实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工作。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按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列入规划。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应优先审批。新建小区在交付使用时应保证养老服务所需的配套建筑面积。到“十一五”期末,各区、县(市)要有一所1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城区80%以上街道要拥有一所养老院(托老所),使各类养(托)老机构的总床位数达到每百名老人2张以上。

  (二)市、区县(市)财政应建立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建立长效的、规范性的政府财政对养老服务的投入补贴机制,市、区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包括:(1)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2)在院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经费和低收入困难老年人补助经费;(3)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经费;(4)国家引导资金经费、民办公助经费等;(5)对规模大、前景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的贷款贴息经费;(6)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专项工作经费。

  (三)大力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实体。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使用性质。

  (四)对低保孤寡老人和城镇“三无”对象进行入住补助。各类养老机构每接收一位当地户籍的低保孤寡老人,当地财政应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对于入住的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供养标准,应在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补助,且供养经费随人走。对国办养老机构中收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自负自理部分医疗费,应由当地财政全额承担。

  (五)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税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其中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征地管理费(市留成部分)、重点建设统一征地预备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人防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教育地方附加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业后两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可通过当地慈善机构定向捐赠,捐赠数额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七)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作用。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信贷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八)完善老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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