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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托老所给予资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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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托老服务需求,现对区县建设托老所给予经费资助。提出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市内六区各建托老所2个以上,其他区县各建3个以上,每个托老所拥有床位50-100张。


  2012年,推动区县新建托老所8处。


  二、功能分类


  托老所是指短期为老年人提供托管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根据托老所功能、规模与服务能力不同,分为日托、周托、月托三种类型,主要为自理、半自理老年人提供临时托养服务。


  三、服务人群及内容


  (一)服务人群:子女临时不在身边、家中无人照料、陪护的老年人;其他需要短期专业照护的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生活助理。托老所为入托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日常性基本服务。


  2、康复指导、训练服务。托老所建立入托老年人健康档案,为其提供康复指导、训练服务,并提供相应场地、设施及专业工作人员,帮助需要常规服用药物的老人,遵照医嘱或委托人要求辅助用药。


  3、常规保健咨询、养老护理咨询及指导。托老所设有医疗保健室,为入托老年人提供常规医疗保健咨询、养老护理咨询及指导性服务。


  4、文体娱乐活动。托老所专设文体娱乐区域,为入托老年人提供各类文娱设施,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5、精神慰藉、心理疏导。托老所安排专业工作人员为入托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及心理疏导等精神慰藉工作。


  6、就餐送餐服务。托老所设有就餐送餐业务,制定老年人营养平衡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使用的膳食,专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四、建设方式及要求


  托老所的建设主体是区县政府,资产为国有,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运营,也可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社会公益组织承包运营,实现“公建民营”。要做到功能统一设置、服务统一标准、监管统一规范。


  托老所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其入托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确保设施设备无障碍,信息沟通无障碍,同时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及消防、卫生防病、供热、防暑降温等要求。


  (二)设置医疗保健室、文体娱乐室、休息室、康复训练室、阅览室、心理咨询室、餐厅等功能区域。


  (三)托老所需提供老年人休息床位50至100张,每张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


  (四)配备血压计、听诊器、心电图仪等相关医疗设备设施和专业医护人员。按照1名服务人员服务6名老人配备。


  (五)托老所餐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卫生防疫许可证,管理办法依照餐饮行业要求严格执行。


  (六)符合其它相关规定。


  五、资金扶持


  新建托老所,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


  托老所运营后,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按实际入托老年人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项目完工后,由区县民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填写《托老所一次性建设补贴明细表》(附件1),并同时递交托老所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报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一次性补贴资金。


  (以上资料一式2份)


  运营补贴的申请和拨付:应主要用于改善入托老人的入托环境,包括托老所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购置老年人用品和其他为入托老人服务的项目。


  申请:符合条件的托老所,可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托老所运营补贴明细表》(附件2),并同时递交托老所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资金使用计划。(以上资料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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