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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旗县区综合福利中心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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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民发〔2001〕24号)、《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民福发〔1993〕6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市、区)综合福利中心”建设项目两年规划的通知》(内民政发〔2009〕58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旗县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的管理,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设置


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是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办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管理。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应纳入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设立独立运营的事业法人单位。冠名×××旗(县、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悬挂白底黑字、蒙汉两种文字的机构牌子,在醒目处悬挂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资助标识。


二、服务功能


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主要是为老年人、孤残儿童、城镇“三无”人员、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养护、托管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福利服务功能。在保证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适当提供社会化公益性服务。


三、人员配备


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应选配责任心、事业心、服务意识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一般应达到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四、经费保障


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福利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工作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设备维护经费应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五、服务管理


综合社会福利中心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管理和服务,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张榜公布。


(二)加强财务管理。配有专业财务人员,福利供养经费与社会化服务收益应分别建立帐目,提供社会化服务所得收益主要用于福利事业发展上,不得挪作它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三)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法规和捐赠人、资助人的意向使用,并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报告有关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收养弃婴、孤儿、城镇“三无”人员时,应当经旗县区民政局批准。


(五)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提供社会化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服务对象生理、心理特点实行分类分级护理服务,护理服务人员应持证上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实行公开收费。


六、监督检查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市民政局每年对旗县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进行一次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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