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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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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06〕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促进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2006年7月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经验交流会的部署,民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于明年的适当时候进行命名表彰。现就创建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如何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多项需求,是摆在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面前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实践证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有利于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全面促进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促进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也有利于推动多种养老方式和服务方式的建立,进一步巩固、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在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蓬勃开展、方兴未艾之际,适时开展“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并进行命名表彰,是十分必要的。


       二、创建要求


       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范围为全国城市市辖区、县级市。


民政部命名国家级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名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并推荐国家级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


       民政部制定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基本创建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自身情况,并根据民政部创建基本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创建标准。争创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的市辖区、县级市,要制定更具体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本区(市)的创建标准。


       民政部拟在明年适当时候命名第一批“全国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适时命名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区(市)”。


       三、示范单位基本标准


      (一)政府要重视。示范单位党委、政府重视老龄工作,把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列为年度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制定了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加大了财政投入,重点保障了“三无”、低保和特困老人的养老服务。


      (二)社会要参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事业,举办了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中介组织,能有效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


      (三)扶持有政策。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在计划立项、财政补贴、设施建设规划、土地划拨、房屋租购、减免税费等方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扶持保护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队伍有保障。建立了爱岗敬业的专业化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引入职业社会工作者。大力提倡社会互助,发展和壮大志愿者服务队伍,实现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定期举办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每年培训的人数占专职服务人员要有一定比例。


      (五)工作有特色。示范单位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理论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创造了适合当地特色的、符合不同老年人群特点的养老服务模式。通过整合社区、养老机构等资源,设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养老服务。


      (六)设施有改造。辖区内至少具有一所相当面积的具有指导、示范、辐射、培训等多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新建、改建、扩建的老年人机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七)服务要完善。养老服务项目的设置从社区老年人的需求出发,满足“三无”、低保、困难老年人,同时合理安排经营项目,服务社会老人。提供的服务要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权益保护等主要需求。


      (八)老人有实惠。对确需服务的独居或空巢、困难、特殊贡献、百岁以上老人实行由政府购买服务,对经济有困难的老人实行低偿扶助。老人对养老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四、创建原则


      (一)注重实效。要通过开展创建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的活动,巩固和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所取得的成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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