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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民政局个人开办养老机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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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开办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08号)有关规定:
       1、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对出让土地的,在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上应当适当降低;对征用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设施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2、减免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免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减半征收贴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沈阳市扶贫帮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办发[2009]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民办公助奖励制度,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经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每年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所有养老机构使用的煤气、水、电、供暖方面的费用享受居民生活使用价格。
       二、关于申请办理养老机构的问题    
       根据《关于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及管理的通知》(沈民[2005]39号)的规定:
       一、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及管理由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
       二、审批程序:各区、县(市)民政局要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负责对本辖区申办人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筹办。申办人筹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报告;
       2.申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3.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填写《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由本级民政部门出具《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有效期3个月。
     (二)申请和审批。
       经同意筹办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下列要求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沈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意见书》;
       3.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4.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有效证件;
       5.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表》;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级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办人所报的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由本级民政部门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到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登记注册后,到民政局审批机关填写《辽宁省新增社会福利机构备案表》,由市民政局统一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由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权限在区县民政部门,各级政府可制定相关地方性优惠政策,因此,咨询人所申报社会福利机构所享受优惠政策可以请向所在区县民政部进一步详细咨询。经与咨询人沟通了解情况,咨询人可以向棋盘山开发区民政局咨询。024-8805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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