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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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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13〕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推进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首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以来,本市着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供暖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和应急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稳步提高救助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精确化管理水平,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专业化的发展目标,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推动社会救助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工作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现社会救助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使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一是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健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合理设定专项救助范围,实现低保与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

      二是认定条件更加科学。建立行之有效的综合核查家庭收入、财产以及支出状况的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认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是核查手段更加有效。在完善传统收入核查手段的基础上,实施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是监督管理更加规范。完善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大力提升监督管理制度化、社会救助法制化水平,加大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力度。

      五是工作保障更加有力。基层工作能力明显加强,专项工作经费编制更加合理,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有力保障。

      三、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四)完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市关于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指导意见,在核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家庭支出情况等因素,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最低生活标准测算调整机制,科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十二五”末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

      (五)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规范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民主评议、公示、资金发放等管理流程。

      明确区县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的工作职责。城乡居民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街道(乡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街道(乡镇)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区县民政部门是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街道(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参与审批的方式。

      整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区评议、审核听证、稽查等民主评议制度,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等。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要严格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保障家庭账户。

      (六)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开展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要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核对平台联网。市及区县发展改革、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地税、金融、统计、经济信息化、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开展核对工作,为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时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提供客观依据。

      (七)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要定期跟踪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完善街道(乡镇)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的制度,明确政府管理部门和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要完善社区公益性劳动制度,街道(乡镇)每月组织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要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对于农村五保对象等传统民政救助对象和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街道(乡镇)可每半年审核一次。对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以及时掌握救助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八)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做好社会救助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针对不同救助需求,研究分别设定准入条件的专项救助新模式,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完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促进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对农村困难群体的综合帮扶作用,推进农村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及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积极倡导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展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一帮一”等形式的帮扶贫困户活动。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参与社会救助,形成慈善、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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