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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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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呼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市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3年底,全市常住人口为255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33.5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3%,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3.3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到2020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预计将达到45万人,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5.3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到2020年末,将有1.8万老年人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呼伦贝尔全面实现“美丽发展,科学崛起,共享繁荣”发展战略,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自养与社会助养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全力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是政府抓民生、谋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谋划社会养老事业、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办福利机构、培育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公益服务、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在加快发展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牧区养老设施建设纳入养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业统筹推进、协调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和个人承担应尽的责任。
3.突出重点,保障基本。以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原则,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旗市区可根据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成立养老服务机构协会,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新增1万张,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左右。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提供2万个以上就业岗位。市本级新建一所医养结合型的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各旗市区新建一所规模适度、功能完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优抚对象、残疾人、特困老年人等提供服务的综合老年养护院。特别要发挥各级蒙医中医医院、蒙中医药适宜技术在老年养护及老年病康复治疗方面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特色,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牧区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在保障“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贫困和社会老年人开放。城市社区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农村牧区建设互助养老幸福院。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全市96%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管理系统,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政府供养、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培训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等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四)主要任务
1.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旗市区在制定城市建设和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2.综合发挥多种养老设施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其设施、人员、技术上的优势,为入住困难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长期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网络。整合社区卫生、文化等养老服务资源,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具有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进入社区兴办或运营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现有资源,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3.发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便捷服务。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的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各旗市区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城镇普遍建设和改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2020年,全市所有城市社区都要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增床位3000张。在服务方式和内容上,采取无偿、低偿、有偿多种形式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应急救助等服务。在服务模式上,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12349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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