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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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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民〔2014〕259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
  民政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49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我市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函〔2013〕6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做好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养老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两个《办法》学习宣传
  两个《办法》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依据,细化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是我国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要把贯彻落实两个《办法》与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起来,充分认识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水平,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和规范本区域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一)明确设立许可权限。
  市民政局受省民政厅委托负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负责除前款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二)做好受理、审查、换证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要按照《广州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事指引》,优化工作流程,积极做好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并向社会公示许可申请的地址、承办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权责并重、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许可运行新机制。要切实把好养老机构准入关,仔细甄别养老地产与养老机构,既要保护房地产业参与社会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又要防止简单地把养老地产当成养老机构的现象发生。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要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换证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换证的各类养老机构,要督促其整改,在2014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已领取《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换证工作。镇(街)、村敬老院最迟在2015年底前完成换证工作。
  (三)加强许可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将加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指导、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事指引和工作流程,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书格式;统一订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加强营利性养老机构商事登记管理,做好分发、信息上传等工作。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每个季度末向市民政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情况(包括设立、注销、变更等情况),由市民政局定期公布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相关信息。涉及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按照《广州市民政局商事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处罚等信息上传工作。
  三、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管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坚持“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要指导各类养老机构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规范,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情况等)。每年3月底,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应将养老机构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本《通知》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印发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穗民〔2011〕280号)和《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的通知》(穗民〔2011〕28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有效期5年,随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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