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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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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2014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4〕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数达到5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6万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编制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要依据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提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乡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产权归属乡镇(街道)。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拓展社会代养、日托照料等多种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新建的新农村综合体、新村聚居点必须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帮助空巢、失独、经济困难老年人解决生活困难。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管理系统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是让居家老年人获得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建立县级、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形式,培育和扶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快“12349”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支持两类功能,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失独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管理,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五)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建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转型或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大力发展养老产业。鼓励相关行业拓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信息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开通老年人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上门公证、上门鉴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产品,引导商业机构设立老年用品专区。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三、政策措施
  (一)简化许可登记程序。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坚持依法办理、精简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扩权县(市)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3〕57号)要求,为养老机构建设和设立开展“并联式”审批服务,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质效。拟设立的养老机构完成建设任务、具备运营条件后,申请人应向民政部门提出设立许可申请,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机构取得许可后应依法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养老机构属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由养老服务主管部门认定。未经许可和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组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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