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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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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发〔2011〕4号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0〕13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意见》精神,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全县养老福利待遇、养老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加快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管理系统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普及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覆盖城乡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二)总体目标。以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为重点,加大社区为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服务功能的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加强机构养老基础设施和服务质量建设,建立健全惠及全体老年人的服务机制。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有序增长,区域内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5%以上,使老年人特别是低保(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福利供给明显提高。二、主要任务(一)完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功能。按照“统筹规划、分批建设、城乡联动、全面推进”的原则,结合城乡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点建设,组织实施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以建设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和城镇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为抓手,完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配套措施,增强城乡社区为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服务功能。到2012年,全县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村居)建立起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站”和“星光老年之家”。(二)实现乡镇敬老院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通过改(扩)建,改善、提升片区及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拓展服务对象,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建立社会老人入院评审制度,重点向低保(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文体活动等服务。完善服务功能,到2012年,各乡镇基本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和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三)健全县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县光荣院和福利院,建立健全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进一步加强组织网络和制度建设,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按照社会化示范要求探索建立健全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入院评审制度和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等制度规范。(四)大力发展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通过采取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县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达到70%。积极扶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三、保障措施(一)加快建设县、乡(镇)两级养老服务指导网络。县和乡(镇)设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配设2至3个工作岗位,人员工资由当地政府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县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建设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乡镇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由县财政和省财政补助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二)大力支持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体系建设1.加大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网点建设的补助。新建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养老服务功能的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村居)“星光老年之家”,建设资金由县级财政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按省财政补助的50%给予配套补助。县财政每年给予每个“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解决。2.大力开发公益性社区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按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老人数5: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5个补助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安排本县户籍“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鼓励他们到养老福利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3.建立居家养老管理系统政府补贴机制。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居家老人福利保障水平。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分两类。第一类: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80—150元,其中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计划指标的老人,按现行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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