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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开展殡葬管理服务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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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近日印发。这是中央层面下发的第一个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政策文件,肯定了农村社区建设实验试点工作的初步成效,指引了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基本方向。各级民政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把学习贯彻《指导意见》作为当前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


  (一)学习贯彻《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要求的需要。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以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对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指导意见》继承和发展了中央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指导意见》,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战略部署,确保试点工作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二)学习贯彻《指导意见》,是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和农村居民新期待的需要。随着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农村基层社会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人口结构、利益主体和农村居民服务需求发生深刻变化,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长期滞后,不能满足农村居民日趋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指导意见》积极回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服务体系、文化纽带和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提出明确要求。学习贯彻《指导意见》,对于增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有重要意义。


  (三)学习贯彻《指导意见》,是促进农村社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思路和办法,自2006年以来,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积累了初步经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各实验单位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创新方法,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可行路径,发挥了农村社区建设在深化村民自治、创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但就总体而言,我国农村社区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指导意见》巩固了实验试点工作中各地取得的成熟经验和制度成果,明确了推进试点工作的规范要求。学习贯彻《指导意见》,对于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引导农村社区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学习贯彻《指导意见》的重点任务


  (一)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积极探索和完善“政社互动”的有效运作机制,加快研究制定乡镇指导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制度,科学确定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上的权责关系,研究编制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清单和协助政府工作清单,鼓励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和购买服务协议,建立履职履约双向评估机制,促进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开展农村社区“减负增效”专项行动,切实减轻自治组织的行政负担。


  (二)加强农村社区协商。坚持和发展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将村民自治作为发动农村居民参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本途径。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拓宽农村居民与基层政府、社会组织、驻区单位等各类主体协商议事的载体和途径,完善农村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在农村社区协商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推动农村社区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逐步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搭建乡贤人士参与社区事务的协商议事平台,凝聚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治理。


  (三)健全农村社区服务设施。重点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网点为补充、室内外设施相结合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考虑农村居民的居住状况,一般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选址建设,以整合利用现有的场所、设施、器材为前提,按照一室多能、一室多用的要求新建、改建或扩建,集管理、服务、活动等功能于一体,避免资源闲置或浪费;对于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的,可根据需要设立服务网点。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统一应用“中国社区”标识,按照办公区域尽量小、服务和居民活动区域尽量大的要求合理安排使用。


  (四)丰富农村社区服务内容。以农村居民需求为导向,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全体农村居民,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先发展与农村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鼓励开展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最大限度为农村居民办事提供方便。率先做好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养老助残等民政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救急难”工作试点,建立健全农村社区“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机制,重点满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体的服务需求。发挥农村邻里相亲、守望相助的传统文化,引导农村居民开展志愿互助服务,不断壮大农村社区志愿者队伍,鼓励城市志愿者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逐步建立党组织关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市场化服务衔接互补、覆盖农村全体居民的社区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


  (五)加快农村社区信息化建设。着力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向农村社区延伸。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应用功能集成、界面规范、部署集中的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系统,确有需要的可依管理幅度和服务半径向所辖农村社区延伸;依托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加快统筹社区公共服务网络和信息资源。加快社区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推动部署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各类社区信息系统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迁移或集成,最大限度精简基层业务应用系统、服务终端和管理台帐;集中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综合信息库,为乡镇及农村社区开展服务提供便捷渠道和技术支持。支持依托乡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一站式”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咨询、办理和反馈服务。


  (六)推进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机制,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通过直接资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强化对农村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增强服务功能。大力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鼓励农村基层干部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支持兴办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组织,配备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分类推进农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探索在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中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立健全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逐步构建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的社区治理和服务模式。


  三、切实加强学习贯彻《指导意见》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努力形成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机制,形成试点工作的推动合力。民政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好牵头指导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各项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制定试点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科学谋划和安排试点目标、实施方案和任务重点,因地制宜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层级、试点单位数量和试点周期。已经全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地区,要在遵循《指导意见》精神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农村社区建设全面推进的发展态势,提高农村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仍处于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阶段的地区,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选择一定单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试点工作覆盖面。各地要对照《指导意见》要求,对现有的农村社区建设政策措施和实践探索进行全面梳理,与《指导意见》精神相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丰富完善;存在偏差和问题的,应当及时调整、审慎论证、重新规划、落实整改。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围绕《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和人员报酬保障、服务设施用电价格优惠、投融资政策制定完善等重点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快出台专项配套政策,切实加大对农村社区建设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要就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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