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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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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供销总社: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确保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民政部牵头起草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经商各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分工方案


  民 政 部


  2015年6月8日


  附件


  


  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部门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确保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经商各有关部门同意,特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部门分工方案如下。


  一、完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


  1.推进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增强乡镇、村党组织服务功能。以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带动农村自治组织、群众组织、经济社会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农业部、供销总社。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依法确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责边界,促进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效衔接、良性互动。(民政部、中央农办)


  3.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协商,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协商形式,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逐步实现基层协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农办)


  二、促进流动人口有效参与农村社区服务管理


  4.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村户籍居民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和享有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5.吸纳非户籍居民参与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协商,建立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调议事机制。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分担筹资筹劳、投资集体经济等方式,引导非户籍居民更广泛地参与民主决策。(民政部、中央农办、农业部)


  6.健全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机制,采取会议表决、代表议事、远程咨询等决策方式,维护外出务工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农村社区的权利。(民政部、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


  7.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学前教育和养老服务,培育青年志愿组织和妇女互助组织,建立农村社区“三留守”人员动态信息库,扩大呼叫终端、远程监控等信息技术应用,切实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民政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三、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


  8.建立县级以上机关党员、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任职、驻点包户制度。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农村居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机制。鼓励驻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中央组织部、民政部)


  9.拓宽外出发展人员和退休回乡人员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依法确定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各类经营主体的关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农村社区建设的能力。(民政部、中央农办、农业部)


  11.推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以奖代补、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农村社区开展服务。(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全国妇联、供销总社)


  四、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


  12.加强农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等法治机构建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各项法治工作,探索整合农村社区层面法治力量,加强农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推动法治工作网络、机制和人员向农村社区延伸,推进覆盖农村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部、民政部)


  13.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回应不同利益主体的关切和诉求,有效预防和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中央综治办、司法部)


  14.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公共安全体系,创新农村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和创新农村社区平安建设,建立覆盖农村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机制,做好社区禁毒和特殊人群帮教工作。(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


  15.加强农村社区警务、警务辅助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对符合任职年限条件的农村警务室民警落实职级待遇。(公安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6.加强农村社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引导农村居民依法反映诉求、解决矛盾纠纷。(司法部)


  17.指导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支持农村居民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民政部、司法部)


  五、提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18.健全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整合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文化室、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现有场地、设施和资源,推进农村基层综合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逐步构建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民政部、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供销总社)


  19.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向农村社区延伸,探索建立公共服务事项全程委托代理机制,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民政部、发展改革委)


  20.加强农村社区教育,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资源向周边农村居民开放,用好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社区教育教学点。(教育部)


  21.改善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条件,加大对乡(镇)、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改造、设备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卫生计生委)


  22.做好农村社区扶贫、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服务,推进农村社区养老、助残服务,组织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救急难”工作试点。(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


  六、推动农村社区公益性服务、市场化服务创新发展


  23.广泛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参加农村社区志愿服务,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布局,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志愿互助活动。(民政部、中央组织部)


  24.根据农村社区发展特点和居民需求,分类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社区志愿者服务作用。(民政部、共青团中央)


  25.鼓励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完善农村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农村社区开展连锁经营。(商务部、供销总社)


  26.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兴办养老助残、扶贫济困等各类社会事业。(财政部、民政部、全国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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