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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建设“阳光福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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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编制之年。为科学评价“十二五”时期民政领域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为“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相关规划提供基本情况和思路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1153号)要求,我部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关于民政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55号)三个国家专项规划(以下将上述所有规划统称为“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我国民政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各级民政部门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开展民政为民工作的重要指针。对“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科学总结评估,既是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改进“十三五”规划工作的迫切需要。一方面,通过评估可以总结出民政事业发展的整体情况和阶段性成果,将《纲要》中提出的目标、任务特别是政府履职和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上报给国务院;另一方面,通过评估可以动态掌握民政事业整体发展情况,分析“十二五”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历史新机遇,为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民政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民政事业涉及领域多、涵盖范围广,开展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的终期评估,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紧密围绕《纲要》对民政事业的战略部署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纲要》目标任务的工作分工安排,重点对养老服务体系和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社会组织发展情况及有关政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内容进行评估,体现民政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鲜明特色。


  科学规范,方法合理。坚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自我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线上评估与线下评估相结合,灵活采取工作评估、座谈评估、问卷评估、访谈评估等形式,科学监测评价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程度,规范使用统计数据对重要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准确描述规划实施的整体进展和重点领域的推进情况,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


  及时有效,求真务实。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深层次矛盾进行剖析,既不回避客观问题和矛盾,也不绕开主观问题和局限,力求真实有效,力求解决实际问题,提出有的放矢、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供编制“十三五”相关规划参考。


  三、工作重点


  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终期评估要以《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11〕34号)、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为依据,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评估规划实施的进展和成效。客观评价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各方面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展以及主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监测重要指标的变化并预判发展趋势,总结规划实施取得的成绩和产生的效果。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涉及民政事业的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对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进行总结,全面客观评价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实施的成绩和不足。


  (二)分析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对比分析本地区本领域推动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实施情况与国家规划整体实施进展以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有关情况,找出差距和不足,深入剖析规划实施的环境条件、突出问题及主客观原因,研判规划实施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充分反映基层需求和各地实际。


  (三)提出进一步落实规划的对策和建议。对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整体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作出整体评估报告,深入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出台重大举措、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实施保障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同时,结合“十二五”期间民政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实施情况,对民政事业“十三五”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组织分工


  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终期评估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牵头组织,会同民政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共同完成,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保科学、客观和准确。


  (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要按时提供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综合防灾减灾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情况报告及资料,配合填写民政部发放的统计调查表;上报社会养老服务创新模式典型案例;并积极配合民政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协助组织开展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工作。


  (二)民政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要对照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文本和分工方案,提供本单位负责领域的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协助对第三方评估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材料,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的报告和各评估小组实地调研的情况,起草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终期评估工作报告,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五、工作安排


  (一)时间进度。


  2015年6月下旬-7月下旬,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组织相关人员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分别赴东、中、西部地区省份开展实地考察和评估调研;


  2015年8月上旬,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收集各省(区、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局)关于民政“十二五”相关规划落实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提出评估报告主要观点和整体框架,起草形成评估报告初稿;


  2015年9月上旬,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各省(区、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相关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集中征求意见,更新数据资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报告;


  2015年9月底,报经部领导审批,形成《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报告》定稿,上报发展改革委。


  (二)工作安排。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局)严格按照《民政事业“十二五”相关规划终期评估报送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于8月10日之前将终期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可于8月1日前先报送《资料清单》相关材料电子版,8月10日前报送终期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纸质版)。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严格按照《社会养老服务领域创新模式典型案例征集方案》(详见附件2)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于8月20日前报送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由于终期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省(区、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局)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7月3日前将《终期评估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3)报送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三)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局)要高度重视终期评估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相关材料;加大调查研究力度,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实事求是、客观科学地开展好本次终期评估工作。


  为确保终期评估工作规范有序和评估数据的统一,各类评估数据要尽量采用公开发布的法定统计数据。按照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本次终期评估采集数据的截止时点定为2015年6月底。为此,要求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上报数据均统一采用2015年6月底数据。


  本次终期评估工作要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忌搞形式、走过场。同时,评估过程中组织的调研、座谈、访谈等活动,均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民政部党组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17条具体措施》。请各地积极配合,严格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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