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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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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民政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外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命令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  部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部业务司(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起  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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