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儿童福利机构所收留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9年12月27日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具体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在收留抚养儿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业务档案是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业务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具体负责业务档案工作,并接受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业务档案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