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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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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资金(以下简称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


社会救助量大面广、点多线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对于促进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加强资金监管、提升使用效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个别地方社会救助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资金使用不够规范、效益有待提升等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出现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社会救助资金,以及在资金发放中吃拿卡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损害了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公信力,迫切需要规范改进、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作为打通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作为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流程、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社会救助资金科学合理预算、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


二、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全流程监管


(一)强化资金保障责任。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实行地方承担主体责任、省(区、市)负总责、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中央统筹指导并给予补助。各地要依据责任划分,认真履行资金保障主体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做好社会救助资金测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测算情况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省级财政要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减轻贫困地区市、县级资金筹集压力。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级社会救助资金测算、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严格审核资金预算编制方案,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二)严格资金分配下达。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救助对象人数、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努力程度以及工作绩效等因素,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救助资金分配中,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要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4号)等规定,做好资金预算的提前下达和年度下达工作,进一步规范下达时限,提高下达效率,确保资金预算及时足额下达。县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减少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确保资金支付安全、高效。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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