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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启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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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我部于2011年印发《民政部关于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民发[2011]153号)以来,全国民政系统各窗口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广泛深入开展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民政系统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总结和推广民政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我部决定在今年“七一”前后命名一批“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并与民政系统第二批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命名结合实施,以引导和推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结合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开展以“真情暖人心、满意在民政”为主题的“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评选命名一批“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引导和推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组织领导



  在民政部统一领导下,由全国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活动办公室),负责总结和命名活动的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具体组织本地区系统内的“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的推荐申报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细致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的窗口单位、服务品牌和优秀标兵叫得响、立得住,为社会各界所认可,体现民政系统的形象和水平。活动办公室将组织工作组对部分申报对象进行复核。


 


三、推荐范围



  推荐范围是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基层单位,以及直接为群众提供服务的民政干部职工。具体包括:



  (一)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直接面向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年检、评估、培训、人才服务等政务和事务服务的单位。



  (二)优抚服务窗口单位。包括优抚医院(含荣誉军人休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光荣院、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单位。



  (三)安置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用饮食供应站。



  (四)社会福利服务窗口单位。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人院、养护院、护养院、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SOS儿童村)、民政部门举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福利院、精神病院、社会福利医院、肢残人社会福利院、智障人社会福利院等)。



  (五)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包括各级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及福利彩票销售网点。



  (六)婚姻登记(含收养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收养登记机构。



  (七)殡葬服务窗口单位。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



  (八)救助服务窗口单位。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九)基层民政经办机构。包括乡镇民政所(办)、街道民政科室、社区服务机构的民政服务窗口。



  四、命名标准和数额分配



  (一)命名标准。此次命名活动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群众满意窗口”的命名标准参照《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民发〔2009〕147号),收养登记机构参照《暂行办法》中婚姻登记机关的创建标准;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的命名标准另行制定,具体见附件1—3。“优质服务品牌”是指民政系统创建的、有一定规模和较为稳定的服务质量,有较好服务信誉、得到群众广泛认可的服务项目。



  (二)名额分配。此次命名活动将评出全国民政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各300个,获评“群众满意窗口”的单位将同时命名为第二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已经被命名为首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不再参与创先争优“群众满意窗口”的评选,但不影响参与“优质服务品牌”和“优秀服务标兵”的评选)。



  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省参评单位数量占全国民政基层单位的比重、各省民政干部职工数量等因素测算,并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对各地的测算名额做适当调整。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7。



  五、推荐和审核



  (一)地方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本地区创先争优活动参评单位全面考核后,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申报表(其中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各2份,报民政部。具体填报见附件4—6。



  (二)审核评定。活动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初步名单,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社会公示。在民政部网站和《中国社会报》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示范命名。拟于6月底以视频会的形式,在北京召开总结命名大会,总结交流经验,发布命名决定,举行授牌仪式。届时,将对“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授予牌匾,对“优秀服务标兵”颁发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民政系统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是落实中央创先争优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民政部门服务质量,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行动。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以严谨、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好推荐、审核、申报工作,切实把此次活动组织好。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推荐申报程序和相关命名标准,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协调,整体规划,特别要注重向基层倾斜,其中,“优秀服务标兵”的推荐名额中的一线干部职工不得少于80%(这里所指的一线干部职工是县级以上民政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以外、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干部职工,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申报由各地视其承担的工作情况确定);在推荐过程中,要层层筛选,严格把关,及时公示拟推荐名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推荐申报,确保评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要通过示范命名活动,真正使一批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硬、服务效能优、服务能力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基层民政窗口单位和个人脱颖而出,成为全国民政系统各行业为民服务的旗帜和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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