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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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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民政部于2018年10月在全国100个救助管理机构启动人脸识别试点工作。截至2019年底,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技术使用量达55825次,先后比对识别身份信息7656例,识别率达14%,为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治理跑站骗票行为、甄别在逃嫌疑人提供了技术手段支撑,有效提升了救助管理机构身份核查和寻亲服务能力,提高了救助管理机构风险防控水平。为进一步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能力,民政部决定,在全国救助管理机构全面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工作


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是高新智能技术在救助管理领域的有益尝试,是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救助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提升寻亲效率,有效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寻亲返家,缓解长期滞留受助人员照料安置压力,有利于提高基层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甄别能力,强化站内安全综合管理,降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风险。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身份查询手段、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能力的科学有效措施进行安排部署,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严格管理,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流程


(一)严格操作程序。救助管理机构应将人脸识别作为入站登记必要程序,第一时间对所有入站人员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查询,重点甄别疑似走失、被拐人员,疑似智力残疾、精神障碍受助人员,疑似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反复求助人员等特殊人群。应树立规范操作意识,严格按照《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执行有关操作。


(二)规范人像录入标准。救助管理机构在采集人像、录入系统过程中,可以使用人脸识别器直接采集头像数据,也可以使用摄像设备采集照片。采集的头像数据或照片格式应符合《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不得通过影像软件在视频资料或其他照片中截取人像信息;对多次入站人员,必须采集、录入新入站照片,不得使用系统原有照片。民政部门应定期对本级救助管理机构照片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规的录入情况要及时提醒督促,并予以替换。要切实提高照片采集的精确度和规范性,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将对照片采集情况进行动态抽查和检查,对因采集不清、重复使用、视频截取等不规范采集造成工作失误的,将通报有关救助管理机构和当地民政部门,造成重大问题的将依规依法严肃追责。


(三)加强数据研判。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充分、有效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查询结果,对筛选出的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尤其对相似度较高,以及相似度虽然较低但局部特征相似的人员进行重点识别。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学习人像比对业务知识,提高对筛选信息的敏感度,充分利用疑似线索甄别、查找受助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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