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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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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有关要求,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填写,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名称


在《证书》等正式文件、材料中,应规范使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名称,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应依法进行补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期结束尚未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或者已依法选举但因故未能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继续担任,直至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止;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证书》换发或延期手续,并按上述要求调整《证书》中有关事项。


三、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地址(住所)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地址(住所)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地址,有多个办公场所的为其主要办公场所的地址。居民委员会的地址应具体到门牌号,村民委员会的地址如有门牌号的应具体到门牌号,没有门牌号的可具体到村组,并可标明相对于附近主要地理实体的方位距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地址(住所)变化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备并按上述要求换领《证书》。


四、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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