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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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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四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局):


        自1985年民政部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以来,在中国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已在北京、天津、齐齐哈尔、莆田、南昌、烟台、开封、成都、乌鲁木齐、拉萨建立了10个SOS儿童村。为确保SOS儿童村孤儿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精神,现就为SOS儿童村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天津、齐齐哈尔、莆田、南昌、烟台、开封、成都、乌鲁木齐、拉萨等10个SOS儿童村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适用于161号文件中关于“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的规定。SOS儿童村所在地民政部门应争取自2013年起,将SOS儿童村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足额拨付。


        二、北京等10个SOS儿童村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SOS儿童村2012年孤儿基本生活费垫支资金问题。


        三、对于SOS儿童村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虽满18周岁、但仍未独立生活的,原则上按现渠道解决,对缺口部分,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当地相关保障。


        四、SOS儿童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SOS儿童村孤儿基本生活费需求情况,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要求,一并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五、本通知不适用于SOS儿童村以外的其他机构。


民政部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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