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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国际举重联合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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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民政科技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科学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是衡量国家综合实力的核心指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工作,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确立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将科技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民政科技是国家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民政事业、保障基本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出台民政科技发展政策,制定民政科技发展规划,健全民政科技管理体制,完善民政科技运行机制,改善民政科技工作环境,培养民政科技人才队伍,加强民政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民政科技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国民政科技基础总体还比较薄弱,科技政策还不太健全,科研投入不太充足,高层次科技人才十分缺乏,科研平台不太完善,原创性科研成果较少,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支撑民政事业发展的机制尚未形成。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民政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到民政事业向现代化转型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新时期新阶段民政事业发展和民政对象的需求,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步伐,全面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


        二、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技惠民宗旨,按照国家科技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民政事业发展和民政服务对象需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全国民政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9-2020年)》,深化民政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民政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健全民政科技创新保障机制,形成民政科技与民政事业协同发展、相互促进的民政创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以民为本、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民政事业发展和民政服务对象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需求,加快科技创新,服务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二是突出创新、强化应用。大力提高民政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三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民政事业发展与民政科技改革创新,加大民政科技在民政工作整体布局中的分量;统筹民政科技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突出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研发。四是注重主体、扩大参与。民政科技创新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科研机构、民政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大对民政科技的财政投入、人才队伍建设和政策支持力度,营造有利于民政科技改革创新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民政事业发展需求、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民政创新体系;民政领域的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大幅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基本掌握康复辅具、殡葬、防灾减灾等领域核心技术,民政主要产品基本满足民政业务工作和服务对象需求;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2-3个设施完备、管理现代、起引领作用的民政科研机构;培养一批在民政科技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科技专家和中青年科技骨干,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研发能力强的创新型民政科技人才队伍;科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加,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明显改善;民政系统科技布局更加合理,各层级、各区域、各领域科技发展扬其所长,科技在基层民政管理服务单位的普及应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民政科技发展格局。


        三、充分发挥民政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民政科技与民政事业的有机结合


        (四)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统筹民政科技发展的主导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政科技改革创新,从建构现代民政的战略高度来谋划和部署民政科技工作,树立科技优先发展意识,将民政事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创新的轨道上来。要转变政府职能,履行好民政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调查研究、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责,紧紧围绕促进民政科技与民政事业的有机结合,加快民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民政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民政创新体系建设。


        (五)强化民政科研机构、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的主体作用。民政科研机构、民政院校和民政企事业单位是推动民政科技创新发展的核心主体。要充分发挥民政科研机构各自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完善现代管理制度,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深化改革,提高防灾减灾、康复辅具、殡葬、地名、老龄等领域的科研水平,掌握一批核心关键技术。要充分发挥民政院校、民政医疗机构学科人才优势,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力争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取得原创性突破。要充分发挥民政企业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优势,围绕民政服务对象需求开展民政特色产品研发,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使民政科技成果真正惠及民生。


        (六)增强科技性社会组织提供行业服务的支持作用。专业技术社团、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是民政创新体系的重要补充。要充分发挥科技性社会组织在学术研究、教育培训、交流合作、科技评价、标准制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建立民政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服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才,促进行业科技交流,服务行业发展。


        (七)推动各项民政业务创新发展。着眼于民政职能作用的发挥,推进民政科技创新。在防灾减灾领域,要研究和掌握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综合评估、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导航定位等关键技术的应用,提升灾害综合应对能力。在康复辅具领域,要重点突破和掌握医工结合、能力障碍评估、人-机仿生、功能补偿、特性材料、辅具专用设备等技术,研发特色适用产品。在殡葬领域,要重点突破和掌握殡仪场所节能减排、遗体及遗物无害化处置、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现代遗体保护技术,推行绿色殡葬和人文殡葬。在康复医学和精神卫生领域,要加强科学研究,发展先进治疗技术,建立重点专科,提升相关民政事业单位的服务保障能力。在地名领域,要研发地名文化产品,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掌握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技术、地名信息化应用技术,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开展软科学研究,围绕民政事业发展重要政策、重大规划和重点问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加强民政战略规划、政策制度、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研究,提高民政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水平。


        四、加强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效能


        (八)加强民政系统内的协同创新。完善部、省级民政部门与基层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科技创新各主体和各环节之间的协同创新机制,形成民政科技创新合力。发挥基层民政部门开展试点探索、实践创新的优势,为民政科技的宏观指导、战略规划、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和参考。统筹不同区域民政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基础较好的东部地区着重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力争实现民政领域关键技术的突破;支持中西部地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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