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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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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编办、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编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资委,各银保监局:


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为全面清理整顿“大学”“学院”名称使用乱象,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审批设立,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学院根据办学层次、类型、法人性质等,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冠“大学”或“学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经审批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发起并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组织,在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时可以对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其他组织机构在登记时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三、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四、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清理,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


五、对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其他的由其举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


六、各级教育、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审批、登记的组织机构使用“大学”“学院”名称行为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审批、登记名称开展活动。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省域内相关部门的指导。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可以使用“XX老年大学”“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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