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民政部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会计档案为民政事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实际,制定了《民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档号章式样
2.会计凭证盒式样
3.会计档案盒式样
4.会计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式样
5.会计档案卷内备考表式样
6.会计档案目录式样
7.会计档案目录封面式样
8.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式样
9.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10.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式样
民政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3日
民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部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会计档案为民政事业发展服务的作用,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案卷格式》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会计档案是指民政部本级以及民政部代管单位、民政部直属单位和部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民政部会计档案是民政部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各项经济业务的历史凭证,是民政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民政部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划财务司”)和民政部档案资料馆(以下简称“档案资料馆”)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民政部会计档案工作。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设施。
第四条 民政部本级会计档案由规划财务司负责收集、整理,由档案资料馆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会计机构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以及未移交会计档案的保管、利用等工作。
各单位档案机构应当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对会计机构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对会计机构未移交的会计档案实行有效监管。
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档案资料馆保管会计档案。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六条 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按照内容和形式划分为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等四类。各类的归档范围分别是: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七条 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将以下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归档:
(一)以计算机硬盘等磁性介质或者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
(二)打印输出的纸质会计核算材料。
(三)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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