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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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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成立登记。该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外交部。


  上海合作组织睦邻友好合作委员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增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的传统友谊,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各成员国共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委员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 政 部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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