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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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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儿童群体特别关怀关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全社会都要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共同努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其中创新服务方式、开展“跨省通办”工作是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有效服务广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为他们提供更便捷、更贴心的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申请方式。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二)规范办理流程。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自2021年6月30日起实施。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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