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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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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改革,进一步推动民政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民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等25部门联合印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和2014年民政工作要点,决定启动开展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目标


  民政标准化试点,要着眼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需求,结合本地区民政工作实际,通过标准化建设试点,形成一批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民政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示范单位,促进民政管理服务更加程序化、规范化、高效化,进一步提高民政管理服务效能。


  二、试点的内容


  1.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结合各自业务、服务领域,根据工作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对于相关业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尚未覆盖所有业务工作需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基层工作实践经验,编制适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的标准文本,并在反复使用、不断改进的基础上,适时上报转化为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


  2.组织开展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关键标准得到实施,尤其在养老机构、儿童福利、社区建设、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地名服务领域,要推广实施管理服务标准;要在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础上,联合专业力量,加强单位内部标准研制,注重内部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民政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


  3.加大标准宣贯力度。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民政标准化专业知识宣传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加强对民政管理与服务工作一线职工的标准化操作技能培训,增强试点单位全体人员的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围绕不同业务、不同环节、不同岗位、不同职责,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切实做到标准计划执行与质量管理同步。


  5.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民政管理与服务水平。


  6.创建管理与服务品牌。试点单位应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重点围绕特色业务或重点工作开展管理标准化品牌项目建设,并加大社会宣传与成果推广力度,争创民政行业管理与服务品牌。


  三、申报试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1.具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工作机构及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3.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以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四、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


  1.组织推荐和申报试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推荐,试点单位自愿提出试点申请,填写《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申请书》(见附件),经试点单位上级民政部门同意后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受理并汇总本区域内的试点申请,组织开展审核推荐工作,于2014年3月28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申报表等材料报民政部人事司。民政部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研究确定试点单位名单。


  2.试点单位确定后,各民政部门要立足实际,抓紧制定实施试点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统筹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试点周期为两年。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指导,适时对试点单位开展督促评估,督导试点进度和质量;试点结束时,要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民政部将统一开展试点评估,对试点合格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申报书.doc


  民政部     


  2014年1月23日


  


  联  系  人:陶利军   刘亚静


  联系电话:010-58123361   58123352 


  传        真:010-58123354


  电子邮箱:jkrj@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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