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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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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管理,根据《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13〕8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6日


  


  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的管理,规范办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面向民政系统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受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委托举办的培训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举办培训班应从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以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为宗旨,以推动工作开展为目标,以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按需施教,科学管理、注重实效。


  第四条  举办培训班,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各主办单位负责计划申报、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五条  举办培训班实行计划管理。一般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举办。每年年初,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当年培训计划,以部办公厅名义印发。


  第六条  举办培训班应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部机关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对象一般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扩展到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公务员。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对象一般为民政系统业务对口单位工作人员。民政部培训中心可受部委托,承办面向民政部门公务员的培训班,其自主举办的民政业务培训班须事先征得相关业务司局同意。


  第七条  承办培训班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各类培训班的具体教学组织工作,一般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培训中心、高校培训基地以及其他具有相关培训条件、固定教学场地和师资队伍的培训机构承办。鼓励利用在线学习平台、远程教育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教育培训,提高培训效率和效益。


  第八条  举办培训班一般应有经费支持。财政列支经费的培训班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对于确需收费的培训班,必须在上报计划时,单独说明收费理由和依据,并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人事司报送年度培训计划(申报表见附件,包括:培训班名称、内容、对象、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列支渠道等),经人事司审核并征求规划财务司意见后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列入部年度计划的培训班,一般不得随意更改,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主办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方案,报分管业务的部领导批准并经人事司备案后组织实施;计划外确有必要需增加的培训班,必须一事一报,送人事司审核后,报分管业务、人事的部领导和部长批准。


  第十条  中央财政购买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专项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及涉港澳台合作培训、援疆援藏及扶贫类培训纳入计划管理,由各主办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后按项目规定、协议约定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彩票公益金支持举办的培训纳入计划管理,其培训计划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汇总审核后统一报人事司,具体组织实施执行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举办培训班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送方案。培训班举办前应由主办单位向人事司报送办班方案。办班方案包括:承办机构、培训对象、培训地点、日程安排、课程设置、授课人员、所需经费、列支渠道、培训通知等内容;如需颁发培训证书或资质认证类证书,须提交书面说明;收费须提供相关收费项目标准和金额,并对收费构成做出书面说明。


  (二)印发通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部机关举办的培训班,与人事司会签后以办公厅名义印发培训通知,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由培训主办单位印发培训通知。


  (三)组织实施。各主办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办班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加强过程管理,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四)总结备查。主办单位应于培训班结束1个月内,将培训通知、学员手册、教学评估表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人事司备查。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不正之风,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


  (2)未经批准,不得与民政系统以外的单位联合办班或转让第三方承办培训班;


  (3)部属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以部或部司局名义办班,部属单位负责监管其下属机构办班行为;


  (4)不得采取给予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源,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铺张浪费;


  (5)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办班,培训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人事司、办公厅、规划财务司、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适时组织对培训班举办效果开展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培训班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处室负具体责任,严格自律,强化监督。凡未按本办法规定举办培训班或在办班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地方民政部门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且未经批准的培训班可不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附件:培训计划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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