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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3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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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现将《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归档章格式和填写说明.doc


              2.归档文件目录式样和填写说明.doc


              3.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式样和填写说明.doc


              4.档案袋正面式样和填写说明.doc


              5.档案盒正面式样和填写说明、档案盒脊式样和填写说明.doc


              6.备考表式样和填写说明.doc


民政部办公厅 


2014年2月11日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切实维护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权威性和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是指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包括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在开展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是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凭证,由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或销毁。


  第四条  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工作是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民政机关职业技能鉴定业务部门和档案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应当明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管理所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按照规定和要求做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移交、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中形成的下列考前管理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管期限为2年:


  (一)上级单位发布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以及各鉴定工作实施机构发布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二)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名单公告和考试报名登记表(册);


  (三)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


  (四)试卷申请表和试卷交接单;


  (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试卷清样、答题卡及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记录表;


  (六)经核实的考生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低一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原件;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册);


  (八)职业技能(技师、高级技师)鉴定报名表;


  (九)准考证发放登记表;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中形成的下列考试过程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管期限为2年:


  (一)理论知识考试安排表、实际操作考试安排表、鉴定工作人员安排表;


  (二)考评人员、督导员委派书(函);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现场(包括理论考场和实际操作考场)记录;


  (四)考评人员使用的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记录表;


  (五)考生完成的理论知识试卷、操作技能考核试卷和答题卡;


  (六)考生操作技能考核完成的工件和实物(录像资料和照片资料);


  (七)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中形成的下列考试、鉴定结果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管期限为20年:


  (一)加盖鉴定站印章的、考评人员签名的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汇总表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的鉴定成绩公告、证书公告;


  (三)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和审批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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