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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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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好2014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根据《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简称《“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民发〔2012〕17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2014年,民政部将继续支持选派10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国家确定的中部和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团场,以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和受灾人员为重点,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同时为这些困难地区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选派和培养任务见《2014年“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选派与培养任务表》(附件1)。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在3月30日前按照《“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提出的条件要求,确定被选派与需培养人员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签订支援协议。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4月5日前将《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以邮戳日期为准)。《项目任务书》正式签订后,民政部将按照《“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确定的经费支持标准,及时下拨选派工作经费。4月中旬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与受援县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派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文本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根据《“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三)实施专业服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在4月底前,将选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派驻到受援单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派驻前,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组织召开培训动员会议,明确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被选派人员服务贫困地区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四)搞好评估考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定期跟踪掌握“三区”计划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度支援工作任务结束时,要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为重点,从派出单位、受援地区和单位以及被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角度,结合服务对象评价,对项目进行总结与考核评估。年度总结与考核评估报告要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五)开展培养工作。2014年继续采取集中组织、分区域、分时段方式安排“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班次,由“民政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承担具体培训任务。具体培训班次安排见《2014年“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班次计划表》(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站在推动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在总结借鉴2013年“三区”计划经验基础上,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切实完成“三区”计划各项任务。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政府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办等部门政策与资金支持,为实施“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创造条件。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选派人员管理、项目经费使用管理、专业督导评估等制度和项目服务标准等配套政策,保证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搞好保障。西部省份和比照执行西部开发政策地区选派服务人员工作经费每人每年由中央财政支持2万元。中部省份选派服务人员工作经费每人每年由中央财政支持1万元,当地省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1比例进行配套。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省级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对“三区”计划实施工作的支持,及时足额将选派工作经费(包括中部省份省级配套经费)拨付派出单位。派出单位要保证被选派人员原有工资、津贴福利待遇标准不变。要切实做好派出单位与受援县级民政部门的沟通衔接,为被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安排工作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


  要切实做好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人员的选送与保障工作。培训经费按照每人每天280元标准执行,共培训7天时间。西部地区参训人员的培训费(含食宿费、场地费、教材费、授课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中部地区参训人员的培训费由中央财政和当地省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负担,所有参训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由当地派出单位自行解决。中央财政支持的培养经费和中部地区省级民政部门配套的培养经费均划拨至相应培训机构,并由承接培训任务的机构开具发票。“三区”计划培养人员所在单位要为参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保证参训人员的全脱产培训时间。


  (三)严格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强化对“三区”计划选派工作的日常监管。在选派条件上,要严格遵照《“三区”社工人才专项计划方案》所列条件,立足城市社区、公益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遴选社会工作人员,适当控制在读硕士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允许选派行政机关干部到“三区”提供服务。在选派方式上,要充分利用好民办社工服务机构专业人才资源和服务经验丰富的优势,加大机构人员选派力度,加快支持受援地区建立和发展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在服务形式上,原则上一个受援县至少要选派4个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形成团队开展服务,避免被选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大量承担行政事务等非专业工作。被选派人员服务时间一般为1年;开展短期社会工作服务的,应设立必要的服务项目,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与评价指标并做好绩效考核工作。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三区”计划人员选派与服务方式。在日常监管上,要采取实地调研、定期报告、阶段交流、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对被选派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监督,将考核结果与被选派人员年终考核和职务晋升考评挂钩,对选派期间违纪人员,受援单位要及时通报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报上级民政部门。


  (四)做好培养工作。民政部社会工作司、相关省级民政部门、承接培训任务机构和参训人员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培养工作。在人员组织上,中西部地区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承担主导责任,按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培养人选和《2014年“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班次计划表》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培训,督促学员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培养人员名单如有调整,请及时报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备案。在培训实施上,培训承担单位要制定周密的教学计划,选配高水平师资,保证必要的学时,探索创新学员自我管理的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采取课堂教学、实地考察与机构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培训承担单位应在正式开班前一周将培训方案报社会工作司审核,在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培训总结、学员名单、经费结算等情况书面报告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如变更办班计划,需提前一个月报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在培训纪律上,承接培训任务机构、培训人员派出机构和参训人员要严格遵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发〔2012〕11号)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民办发〔2014〕6号)规定,严肃培训工作纪律,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培训期间不安排宴请,不发放礼品,不组织合影,不发放与培训无关的材料和宣传画册,不组织各类娱乐活动,不得借实地考察、现场教学等名义搞变相旅游;培训场所不制作背景板,不摆设与培训无关、没有实质意义的装饰,确保培训场所简洁、干净、朴素、庄重。在检查评估上,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将负责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评估,制定完善培训效果评估办法,对每个培训班次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确定培训承接单位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总结交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在“三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中要注意研究解决存在困难与问题,注意收集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大力宣传先进典型与成功做法。民政部将通过部网站或电子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实施进展情况。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民政部社会工作司联系。民政部将于今年上半年组织召开社工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实施成果总结交流会议,总结各地“三区”计划实施成效,交流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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