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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给海南省海口市救助站记三等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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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民政部对《民政部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已经2014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4年4月9日


  


  民政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民政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民政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机关。


  三、民政部工作的准则是,维护中央权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部、司领导班子成员职责


  四、民政部部、司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使行政权力。


  五、民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民政部的工作。副部长、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部长工作。


  六、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民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部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民政部对外参加活动。


  八、部长出差、出国、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部长指定的部领导主持工作。副部长、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差、出国、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部长指定的其他部领导代管。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九、各司(局)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司(局)的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司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受司(局)主要负责人委托,可负责或协助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


  各司(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贯彻落实民政部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民政职能


  十、民政部要依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民政事业发展导向,以制定和实施专项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和制度性措施等为主要工作方式,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民政干部队伍能力素质为保障,认真履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十一、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和落实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发展,保障受灾群众、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改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存和发展条件,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十二、围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和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强专业社会工作,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增进社会活力,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十三、围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完善和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依法保障优抚安置对象权益,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十四、围绕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和改进区划地名、婚姻收养登记、殡葬等工作,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五、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政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国务院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建议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制定、修改或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十七、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制定部门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部门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十八、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联合制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侨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


  十九、国务院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民政部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一般应由有关司(局)起草,情况特殊的,可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组织起草。


  二十、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明确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民政部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报国务院的专项规划等草案,制定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重要问题、重大事项等决策,由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三、民政部上报国务院研究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二十四、重要文件提交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分管部领导应召集有关司(局)进行讨论、修改。


  二十五、各司(局)重大事项须经司(局)长办公会或司(局)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报告。


  二十六、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和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主要业务办事程序,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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