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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满天星业余交响乐团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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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任务日益紧迫和艰巨。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重大意义,将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形成政府各部门高效联动以及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紧密衔接,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推动试点工作创新发展,为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于法有据,勇于创新。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法规赋予的职责,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的救助和帮扶。


  (二)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     


  (三)公开公平,社会参与。政府救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制度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各项救助制度尤其是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完善临时救助政策规定,突出基本生活救助和“救急难”的制度特点;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立足“托底线”,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救助程序方便快捷,做到救助及时。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在对象范围上覆盖所有贫困居民以及因病致贫居民;在就医用药范围上适当放宽,用药目录、定点医疗机构等应与大病保险相一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取消就医用药限制;在救助程序上简化结算程序,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制度衔接上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合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依靠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级社会救助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并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要建立“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加强救助资源的统筹衔接,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单位在急难对象发现、快速响应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常态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转介服务,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在县级民政部门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要着力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建立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三)加强慈善衔接。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在全面掌握全国性和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要动员、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四)创新服务方式。要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方面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技巧引入社会救助服务。要更加准确判定急难对象的救助需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方式,在给予遭遇急难居民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五)建立督办制度。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六)加强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共享平台以及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对接平台。加强民政系统内部业务信息共享,通过掌握社区管理、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提供依据。加强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在做好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四、试点地区确定


  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原则上以市(县、区)为单位,并根据以下三方面情况确定:


  (一)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包括“救急难”在内的社会救助工作,政府领导担任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召集人或“救急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二)民政部门工作得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当地民政部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具有勇于担当的责任感和敢闯敢试的开拓精神,协调能力强。在以往开拓性、创新性民政工作推动中成绩突出。


  (三)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良好。现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群众满意度高。工作机制健全,特别是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发挥良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到位,已经建立了稳定的临时救助资金投入机制。基层有健全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较高。本地公益慈善组织发展良好。


  五、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救急难”试点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试点主要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时间安排等。各地“救急难”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及推荐民政部“救急难”试点联系单位名单请于5月30日前报送民政部。


  (二)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通过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制度,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民政部将根据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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