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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白求恩精神研究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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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川、青海省民政厅,各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决定开展2014年度民政部福利彩票公益金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现将《2014年度民政部福利彩票公益金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2014年民政部福利彩票公益金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2014年度民政部福利彩票公益金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是由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的示范性社会服务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购买50个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探索具有本土特色的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模式,促进发展一批为老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专业机构,为各地创新养老服务资金投入方式、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提供示范借鉴。


  一、项目内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黑龙江、福建、江西、广东(粤东、西、北地区及肇庆市广宁县)、四川、青海六省,支持开展35个城市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和15个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由1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承接。


  (一)城市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以街道为依托,建立社会工作服务平台,覆盖街道所辖社区,辐射周边地区。重点为城市空巢、失独、病残、失能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情绪疏导、危机干预、生活照顾、关系调适、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参与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使服务对象能够应对困难处境,减少消极情绪和极端行为,融洽家庭和社会关系,帮助服务对象建立同伴、邻里和社区支持系统,修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改善晚年生活质量。


  (二)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以乡镇为依托,建立社会工作服务平台,覆盖乡镇所辖社区,辐射周边地区。重点为农村留守、贫困、受灾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情绪疏导、生活扶助、资源链接、生计发展、社会参与等方面的专业服务,使服务对象能够缓解贫困和灾难伤痛,树立生活信念与愿景,发展生计脱困项目,帮助服务对象建立自助、互助和群助支持平台,促进社区参与和能力建设,增强社会生活和生计发展能力。


  二、项目资金


  (一)资金用途。本项目购买服务资金950万元,每个项目约19万元,主要用于项目执行单位开展服务需求调查、购置服务必需品、租用服务场地、印制资料、聘请专业督导、进行项目自我评估、支付工作人员差旅食宿和劳务补助及其他与社会工作服务直接相关的支出。


  充分发挥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杠杆作用,鼓励项目所在地区通过财政资金进行配套,同时争取社会资金支持,进一步放大项目实施成效和示范引导功能。


  (二)资金管理。项目立项后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等办公设备,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等支出。对于挤占、截留、挪用、虚报项目资金和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执行单位,民政部社会工作司将视情况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其申报以后年度民政部社会工作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民政部门登记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无不良历史记录;


  2.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有健全的项目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并确保项目队伍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


  4.有实施同类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经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上述2至4款条件;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符合上述2至4款条件。


  各省项目原则上由本省内符合申报条件且有专业服务能力的单位承接。黑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川、青海六省以外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如有意愿到上述地区承接服务项目,需经上述省份民政厅同意后申报。


  鼓励项目执行单位与项目所在地社区服务机构、高校社会工作院系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整合优质社会工作服务资源。


  四、项目要求


  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业性。申报项目需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要素,体现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技巧,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作用。


  (二)规范性。申报项目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体的执行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符合项目管理与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要求。


  (三)可行性。申报单位应确保执行方案和目标任务在自身现有资源和服务能力范围之内,能够保证项目在预定时间内完成。


  (四)效益性。申报项目应紧扣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在解决服务对象实际问题、加强项目团队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五)示范性。申报项目应体现我国社会工作本土特色,对其他地区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须于2014年5月25日之前通过民政部社会工作网(http://sw.mca.gov.cn)“2014年度民政部福利彩票公益金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网上申报系统”提交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项目申报书必须通过网络申报平台提交,其他提交方式无效。


  (二)项目评审。申报单位网上填报完毕后,需将项目申报书文本导出并打印,签字盖章后报送项目所在地民政厅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福建、江西、广东、四川、青海六省民政厅负责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按城市、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分类排序后,于5月31日前推荐至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民政部社会工作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确定项目执行单位名单及资金支持额度。


  六、项目实施与评估


  (一)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为8个月,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协议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任务。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执行均应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任务的50%,于2015年1月底前完成全部项目任务。


  (二)项目评估。本项目采取自我评估、实地抽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项目执行单位应于2014年11月15日前提交中期报告,于2015年2月15日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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