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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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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已经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19日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培训班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培训班实行项目管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培训项目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负责培训项目的预算申报、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培训项目资金纳入民政部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培训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发挥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部机关相关司(局)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对象一般为省级民政部门公务员。资助部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对象一般为民政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部机关相关司(局)举办的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以新出台的重要政策法规为主,一般业务性、技能性培训由地方民政部门自主安排。


  第六条 对于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属于民政部新增工作业务、确需通过举办培训班推动、规范工作的,两年内可以在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中优先安排预算资金。


  第七条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的培训班,原则上应在民政部培训中心举行。如民政部培训中心培训能力不足时,也可以选择在其他具有相关培训条件、固定教学场地和师资队伍的培训机构进行。鼓励利用在线学习平台、远程教育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培训效率和效益。


  第八条 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的培训班,应当遵循以下办班程序:


  (一)编报预算和培训计划。人事司根据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研究确定年度培训方向和重点内容,各相关司局、直属单位要结合年度培训方向、重点内容以及业务职能,提出专项业务培训需求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统筹,再由部培训中心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和年度培训计划,征求人事司意见后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审核。年度培训计划应当按照《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民办发〔2014〕6号)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二)印发通知。预算经财政部批复后,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部机关相关司(局)举办的培训班,由部机关相关司(局)以办公厅名义印发培训通知,资助部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由直属单位印发培训通知。


  (三)组织实施。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和民政部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提升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四)总结备查。项目单位应于培训班结束1个月内,整理好培训通知、学员手册、学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课程安排及授课教师课酬领取签字表(含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等材料,并及时归档备查。项目档案要长期保存。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及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套取彩票公益金。严禁利用彩票公益金项目牟取不正当收益,培训项目不得再向受训学员收取任何费用,用彩票公益金支持编写、印刷的教材不得用于出售牟利。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安排资金支出,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和扩大资金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支出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规定执行。项目管理费列支不得超过财政部批复额度。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预算资金执行进度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执行质量。已经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向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申请拨付培训项目资金。初次申请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60%。再次申请项目资金时,项目单位需向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提交上一拨款周期(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的财务报表(如项目明细账或者资金流水账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列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结项后,项目单位应当对培训效果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调整培训项目设置、培训内容、培训经费和培训承办单位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立行立改;对于违规使用资金,一经发现,将削减下一年度预算额度直至取消该项目。


  第十五条 对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培训班过程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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