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做好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附件:养老机构行政检查文书试样
民 政 部
2022年10月31日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进行查看、了解,并指导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