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南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印发实施,有效期3年。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答: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应具有南宁市城区户籍,具体对象如下:
1.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散居特困老人。
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失独老人。
3.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4.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5.85周岁(含85周岁)以上的城市高龄老人。
相关解释: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城市”老年人统计和服务范围为:
1.各城区、开发区街道所辖社区;
2.广西—东盟经开区、兴宁区三塘镇、邕宁区蒲庙镇、良庆区良庆镇、武鸣区城厢镇所辖社区。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特困老人”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三)本实施意见所称失独老人是指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