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桂财社〔2015〕186号)和《南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南府办〔2015〕40号)精神,结合我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需求,修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对象以及补助标准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应具有南宁市城区户籍,具体对象如下:
1.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散居特困老人。
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失独老人。
3.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
4.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城市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5.85周岁(含85周岁)以上的城市高龄老人。
(二)补助标准。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前四类人群每人每月可享受4小时服务,按照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