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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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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教育投资和管理研究院举办者:


  你们关于成立致远教育投资和管理研究院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致远教育投资和管理研究院成立登记。该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


  致远教育投资和管理研究院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推进我国高等院校创新发展、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现代化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研究院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研究院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民政部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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