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区)民政局(老区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规定,参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享受革命“五老”定期生活补助人员,在现行每人每月1170元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调整后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70元。
二、经费分担。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的新增经费,仍由省、市、县(区)财政按7:2:1比例负担。年内新增经费省级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另文下达,市、县(区)财政负担的部分应及时安排下达,确保按时发放。厦门市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