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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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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1229日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相关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甘民发〔2013189号)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之日起失效。

 

  二、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股)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职能科(股)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的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在名称预核准环节需征求养老服务职能科(股)的意见。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老年公寓”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床位少于10张的家庭托老所等微型养老服务场所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监管范围。

 

  三、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及时向属地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科(股)备案,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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