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各地要督促养老机构严格落实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要求,根据“非紧急不入院、先评估后入院”的原则,凡接受入(返)院老年人,均须在机构内接受不少于14天的隔离观察。养老机构由于空间布局、居室占用等原因无法设置隔离观察室的,各地要通过建设集中隔离观察点解决非常时期老年人入(返)院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地区应在认真开展入(返)院需求人数摸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统筹既有的养老服务设施资源,选取1-2家空间独立、床位充裕、入住老年人较少、医疗服务人员和设施配备到位的养老机构,作为本地区集中隔离观察点。建有集中隔离观察点地区的老年人申请入(返)院的,通过相应评估后,原则上应在集中隔离观察点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观察,确认健康后方可入院或返院。
《意见》明确,集中隔离观察点要依据当地卫生健康、疾控防疫部门的工作要求进行改造设置,并严格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定期消毒、关闭中央空调、配备紫外线消毒灯、封闭朝内门窗、设置留观人员专用通道和医疗垃圾专用转运通道等方式,确保隔离观察的有效性和留观老年人安全健康。《意见》对集中隔离观察点收住隔离观察对象流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提交申请、初步评估、审核确认、三方接洽、入院检查、日常观察、解除隔离等7个步骤的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紧紧依托当地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筹协调相关资源,积极推进集中隔离观察点建设。要争取将集中隔离观察点所需的口罩、防护服、体温计、消毒酒精等防疫物资纳入统一调配范围,保障物资供应充足。要根据接收留观老年人的数量和护理等级要求,配齐集中隔离观察点医护及工作人员。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疾控防疫部门,对集中隔离观察点设置及管理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要明确费用支付途径和标准,集中隔离观察老年人的日常食宿费用应由接收入(返)院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住养老年人日均费用转移支付,对于集中隔离观察点收费标准超出接收入(返)院申请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费用部分,各地可采取财政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贴解决,切实降低老年人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