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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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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规发〔20201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全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更加合理、社会投资明显扩大、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到2022年,有效满足全区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全面提高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1.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落实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各市、县(区)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与民政部门编制的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原则和标准;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提出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规范要求逐步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按职能分别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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