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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新冠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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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养老发〔202078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将《北京市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导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20630

 

北京市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导引

  第一条为妥善做好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民政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地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制定本工作导引。

  第二条各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本工作导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区养老机构新冠肺炎感染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做好场地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

  第三条养老机构应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机构院内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相关制度的制定或落实,建立健全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划片分区,责任到人;组织实时监测和防护,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并协调物资、人员及疫情发生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养老机构接到卫生健康部门相关确诊或疑似病例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分别向区民政局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并立即对与病例有接触史的老人进行单间隔离,配合疾控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消毒工作;区民政局应即刻向市民政局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向市民政局书面报送有关情况。

  第五条养老机构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排查,在报告的同时应指定护理部主任、院内感染控制负责人或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员,迅速组织开展院内人员筛查登记,确定其他需关注者范围。需关注者指曾经到过确诊或疑似病例生活、活动区域的人员,或在确诊或疑似病例生活、活动区域内工作,且已采取防护的全体人员。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积极配合疾控机构做好机构内人员隔离观察安排工作。

  1.对于确诊、疑似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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