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3号)和《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浙民养〔2020〕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3〕114号)同时废止。原认定的培训基地,须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重新申报方可继续作为培训基地开展培训。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6月日
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为宗旨,以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为目标,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为指导,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基本原则,在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大专院校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