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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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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18〕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政策衔接、强化服务,城乡统筹、和谐共融的基本原则,注重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失能老年人补贴由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地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倡导各地通过服务卡(券)等形式发放补贴,保证补贴资金真正用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在补贴制度执行过程中,注意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老龄办等部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大力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较好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部局、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四)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维护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老干部局、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五)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省农业厅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六)除有明确规定的人口严格管控地区外,老年人可自愿将户口迁移到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
  (七)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加快公共场所、交通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配置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积极探索城乡老年人共享公共交通优待优惠“一卡通”制度,方便老年人便捷出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民航河北监管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等,各市政府负责)
  (八)旅游场所应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半价以上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发展委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九)加快推进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环境。提倡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加强社区、家庭的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老龄办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十)积极引导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支持研发机构为老年人研发各类康复辅助器具,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等部门负责)
  (十一)深化敬老月活动,各地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组织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要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十二)在“敬老月”及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提倡老年人的独生子女所在单位为其子女孝敬、照料老年人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十三)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开展义务法律咨询、免费办理遗嘱类公证等活动。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省司法厅、省法院、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负责)
  (十四)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范围,继续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对老年人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依规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等部门负责)
  (十五)广泛开展老年人防传销、防电信网络诈骗、防非法集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加强面向老年人的健身、保健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清理老年人用品、保健品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处理对侵害老年人消费权益的举报投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金融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大额金融产品的,应充分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河北银监局等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十六)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十七)医疗机构对就医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就诊、化验、检查、收费和取药,并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导医和协助就医服务,并免费提供担架和轮椅等助老服务器具;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减免贫困老年人的诊疗费,并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负责)
  (十八)支持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巡回医疗、上门诊疗或设立家庭病床等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十九)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保障失能人员特别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河北保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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